简讯: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 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3〕5号)要求,经各省(区、市)遴选推荐、专家评审和全国农业产业联席会议审定,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产品加工指导司)拟认定333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公示信息显示,贵州13家龙头企业 入围,公示期从2024年3月22日—26日止,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向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农产品加工指导司)反映,联系电话:010-59192712。
附件: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贵州企业名单
来源: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农产品加工指导司)
2024年3月22日
贵州13家农业龙头企业入围
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公示名单
根据公示的名单显示,贵州有13家农业龙头企业入围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公示名单,其中超过一半以上为贵州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团体 会员,公示名单如下:
1.贵州富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贵州蔬菜集团有限公司
3.贵州美之选食品有限公司
4.贵州新中一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5.贵州湄潭茯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6.贵州天香宜实业有限公司
7.贵州佳里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晴隆县吉祥茶业有限公司
9.兴义市黔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贵州同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1.贵州黄果树中央厨房有限公司
12.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13.贵州凤和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截止2022年贵州累计获得
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名单
1. 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
2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
3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
4 .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市
5 .贵阳台农种养殖有限公司 贵阳市
6 .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 贵阳市
7 .贵州贵茶(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
8 .贵州五福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
9 .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
10. 贵州中科易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
11 .贵州首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阳市
12 .遵义老村长食品有限公司 遵义市
13 .贵州凤冈黔风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14 .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15 .贵州湄潭兰馨茶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16 .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
17 .遵义天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
18 .贵州省湄潭县栗香茶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19 .贵州湄潭盛兴茶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20 .遵义陆圣康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
21 .贵州省贵三红食品有限公司 遵义市
22 .贵州贵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市
23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
24 .贵州阳春白雪茶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
25 .六盘水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
26 .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
27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市
28 .贵州聚福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顺市
29 .贵州绿野芳田有限公司 安顺市
30 .贵州南山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安顺市
31 .贵州秀辣天下农业有限公司 安顺市
32 .贵州三丈水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毕节市
33 .贵州金沙贡茶茶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
34 .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 毕节市
35 .贵州高原蓝梦菇业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市
36 .贵州东太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市
37 .贵州梵净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市
38 .贵州松桃苗王湖高科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市
39 .德江洋山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铜仁市
40 .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 铜仁市
41 .麻江县明洋食品有限公司 黔东南
42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
43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黔南州
44 .贵州经典云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
45 .贵阳味莼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州
46 .贵州省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黔南州
47 .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
48 .贵州省兴义市鸿鑫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
49 .贵州景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黔西南
50 .普安县宏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黔西南
农业农村部第十次递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贵州企业名单
(2023年5月16日公告)
1.贵州南方乳业有限公司 贵阳
2.贵州红赤水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
3.贵州印江宏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铜仁
4.贵州高峰十里香米业有限公司 黔南
5.贵州兴仁薏仁米产业有限公司 黔西南
农业农村部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 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 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 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 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 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 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 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 家库。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 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 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四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 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 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 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 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 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 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 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 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